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环评审批管理方式,更好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临沂市环保局现就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监管通知如下:
一、优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
深化“一次办好”改革,通过流程再造,推进环评审批制度改革。全面贯彻“只跑一次”服务理念,推行“零跑腿”、“不见面”审批,建设单位从受理到审批“比较多跑一次”,确需沟通对接的,可采取电话、电子数据传送、快递等多种方式进行沟通。
1受理
建设单位向临沂市政务服务中心受理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受理人员审查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在临沂市环境保护局官方网站受理公示10个工作日(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除外)。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补齐补正的内容。
2技术评估
受理后的报告书,由市环保局产业开发服务中心组织技术评估,召集专家和有关单位代表现场勘察、评审,10个工作日内出具技术评估报告。其中,评审中提出报告书需要修改完善的,市环保局产业开发服务中心通知建设单位及时修改完善、报送,修改时间不超过3个工作日。
3审查审批
审批科室审查
环评科会同市环保局产业开发服务中心,结合技术评估报告,提出审查意见。建设单位按照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局分管领导审核
环评科会同市环保局产业开发服务中心提交局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提交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委员会(以下简称审批委员会)进行研究。
审批委员会会议审定
局分管领导召集相关科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市环保局产业开发服务中心汇报拟审批项目的技术评估情况,环评科汇报拟审批项目的审查意见,与会人员讨论研究,确定审批意见。
4公示批复公告
拟审批的建设项目信息在临沂市环境保护局官方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除外)。建设单位在落实审批委员会会议相关意见后,环评科起草批复文件,按程序签发,并在临沂市环境保护局官方网站公告(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除外)。通过快递、电子公文传输系统等形式分别将批复文件送达建设单位和有关单位。
对符合审批要求的报告书,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不含受理公示、技术评估和拟审批公示时间)。因建设单位未及时完成整改或者报告书编制有重大问题导致时间延误,不计入时限。
审批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2周召开一次。重大项目各级环保部门应主动服务、提前介入,督促建设单位尽早开展环评,合理安排报批时间。对新旧动能转换重大项目、重大基础设施和民生工程等重点项目开辟绿色通道,实行即到即受理、即受理即评估,随时开会研究。
生态保护红线审查办法参照《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监管办法》(鲁环发[2018]190号)执行。编制穿越生态保护红线环境影响专章,纳入环境影响报告书。需要主管部门出具同意穿越文件的,由建设单位依法依规报相关主管部门。市环保局产业开发服务中心邀请环评科、流域处或生态科等有关科室派出代表参加技术评审会,专家评审结论纳入评估报告。
二、事中事后监管
事中事后监管是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重要体现。通过加强监管,优化营商环境,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 01、按职责加强对县(区)环保部门、技术评估机构、环评单位和建设单位的监督检查。
对县(区)环保部门重点检查其环评审批行为和审批程序合法性、审批结果合规性;
对技术评估机构重点检查其技术评估能力、独立对环评文件进行技术评估并依法依规提出评估意见情况,是否存在乱收费行为;
对环评单位要重点监督其是否依法依规开展作业,确保环评文件的数据资料真实、分析方法正确、结论科学可信。
建设单位要重点监督其依法依规履行环评程序、开展公众参与情况。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级环境执法机构应当在日常管理中监督项目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执行“三同时”制度情况,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专项检查、重点督查等多种形式加强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
02、市环保局和产业开发服务中心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环评文件质量考核,开展抽查复核。对环评机构从业情况实行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评分为四个季度考核评分的平均值,抽查复核结果纳入季度考核。
考核方式以环评文件受理和审批过程中日常考核和抽查复核相结合。市环保局对其审批的环评文件进行日常考核,对县(区)环保部门审批的环评文件进行抽查复核;县(区)环保部门对其审批的环评文件以日常考核为主。
县(区)环保部门日常考核单件考核评分平均分作为县(区)环保部门季度评分,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将上一季度考核结果和情况报市环保局。市环保局抽查复核评分与县(区)环保部门季度评分,按照5:5权重比例,确定加权平均分,作为该环评机构环评文件县(区)环保部门季度考核的比较终评分。没有抽查复核评分的,县(区)日常考核季度评分为该环评机构环评文件县(区)环保部门季度考核的比较终评分。
市环保局日常考核单件考核评分平均分和县(区)环保部门季度考核比较终评分按照6:4权重比例,确定加权平均分,作为市环保部门季度评分。没有市环保局审批环评文件的,县(区)环保部门季度考核的比较终评分作为市环保部门季度评分。考核情况和结果上报省环保厅。
环评文件质量考核和处罚办法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山东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考核办法(试行)》(鲁环发[2018]191号)、《关于强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环环评[2018]1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03、将排污许可制作为落实固定污染源环评文件审批要求的重要保障,未落实环评批复要求特别是“上大压小”“上新压旧”“上高压低”等主要污染物倍量削减替代的,各级环保部门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
04、需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建设项目,应当及时开展相关工作。纳入排污许可制管理的建设项目,将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台账记录和自行监测等情况作为环境影响后评价的重要内容
三、纪律要求
01、建设项目环评受理、技术评估、审查审批、生态保护红线审查等各环节的工作人员和专家,要热情、严谨、高效服务,严禁吃拿卡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准则与廉政规定》和《关于严格廉洁自律、禁止违规插手环评审批的规定》等相关规定,自觉维护环保人员形象。对违反者,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02、对环保部门及技术评估机构在环评技术评估、审查、审批中出现违规行为的,采取责令整改、通报、约谈等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03、对于环评文件编制质量差的环评机构,市环保局每季度向社会公布。对于日常考核和抽查中发现的环评机构弄虚作假,致使环评文件失实的,上报省环保厅。上述情况记入环评机构诚信记录。
04、对因建设单位造成的审批延误以及申报材料不实造成审批失误的,由建设单位承担责任。本通知与国家和省市政府今后出台的生态保护红线和“放管服”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