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4月20日红塔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站两名检疫员,在凤凰路东段一建筑工地内,对省外调入红塔区的松木进行复检时,发现一起无证运输(无检疫证、无木材运输证)木材的违法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由于没有办理 木材运输证的处罚重于没有办理植物检疫证书,区林检站就将此案件移交玉溪市红塔区森林公安局办理。
此案件经玉溪市红塔区森林公安局调查、取证后,对此违法行为作出了没收木材的处罚决定。
2018年4月20日红塔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站两名检疫员,在凤凰路东段一建筑工地内,对省外调入红塔区的松木进行复检时,发现一起无证运输(无检疫证、无木材运输证)木材的违法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由于没有办理 木材运输证的处罚重于没有办理植物检疫证书,区林检站就将此案件移交玉溪市红塔区森林公安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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