桦川县林草局围绕木材企业落实产地检疫举措,春季作为苗木生长的关键期,也是林业有害生物滋生传播的高发时段。为从源头防控病虫害风险,保障我县林业生态安全和森林资源,3月19日,桦川县林草局开始对辖区的苗圃、木材加工企业开展春季产地检疫工作。
为确保工作质效,桦川县林草局组织病防站、种苗站、造林总站等科室技术力量,组建联合检疫工作小组。联合检疫工作小组严格依照《植物检疫条例》、《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等相关规定,逐一深入苗圃记录育苗面积、种类、规格,实地观察苗木叶面、茎干、根系的生长状态,识别苗木有无变色斑块、异常枯萎、虫瘿蛀孔等病虫害特征。对发现有虫瘿、病害苗木的苗圃,检疫小组现场下达《检疫处理通知单》,指导经营者进行除害处理。检查木材加工企业的木材来源合法证明资料,检查是否存在非法收购、加工、使用松科疫木等违法犯罪行为。建立木材加工企业进出库台账,下发《检疫监管告知书》,签订《企业植物检疫承诺书》,明确了外来松木及其制品的企业报检制度。截止目前,检疫了8家苗圃,3家木材加工企业,开具苗圃《检疫处理通知单》1份,签发苗圃《产地检疫合格证》8份,签发木材《产地检疫合格证》3份。
在严格检疫的同时,联合检疫工作小组同步开展科普宣传活动。向苗圃、木材加工企业经营者、从业人员发放《植物检疫条例》宣传单、松材线虫病和美国白蛾宣传海报等资料500余份,在重点区域悬挂警示条幅5条,在人流量较大的广场、公园,与在场群众现场讲解松材线虫病和美国白蛾危害性、如何识别和防控知识,提高全民植物检疫意识和防范意识,切实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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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木材进口检疫要求
从欧洲进口木材到中国或其他国家时,必须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标准和进口国的木材检疫法规,以防止有害生物(如松材线虫、天牛等)的传播。以下是中木商网陈昌文关键检疫要求介绍:
1. 主要检疫法规
(1)中国对欧洲木材的检疫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进境木材检疫要求》(海关总署公告)
ISPM 15(国际木质包装检疫标准):所有木质包装(如托盘、木箱)需经过热处理(HT)或熏蒸处理(MB),并加贴IPPC标识。
(2)欧盟出口检疫要求
欧盟植物检疫法规(EU 2016/2031):欧洲出口的木材需符合欧盟的植物健康标准,部分木材需提供植物检疫证书(Phytosanitary Certificate)。
FSC/PEFC认证(非强制,但有助于清关):证明木材来自可持续管理的森林。
2. 检疫重点关注的有害生物
从欧洲进口木材时,中国海关主要检测以下有害生物:
有害生物 危害 常见宿主木材
松材线虫 导致松树枯萎病,破坏森林 松木、云杉、冷杉
天牛类害虫 蛀蚀木材,影响结构强度 橡木、桦木、松木
吉丁虫 蛀蚀树皮和木质部 阔叶木(如榉木、白蜡木)
长小蠹虫 危害仓储木材 多种硬木和软木
3. 进口木材检疫流程
(1)出口前处理
热处理(HT):木材中心温度≥56℃,持续30分钟以上。
熏蒸处理(MB):使用溴甲烷(Methyl Bromide)或磷化氢(Phosphine)杀灭害虫。
去皮处理:部分国家(如中国)要求针叶木必须去皮,以减少害虫风险。
(2)清关所需文件
植物检疫证书(Phytosanitary Certificate)(由出口国官方机构出具)
原产地证明(COO)
熏蒸/热处理证书(如适用)
FSC/PEFC认证(如适用)
商业发票 & 装箱单
(3)中国海关检疫流程
1. 申报:提交报关单和检疫文件。
2. 现场查验:海关检查木材是否有虫孔、霉变、树皮残留等。
3. 实验室检测(如必要):取样检测是否携带线虫、真菌等。
4. 放行或处理:
若合格 → 放行
若发现有害生物 → 退运、销毁或熏蒸处理
4. 各国特殊要求
国家/地区 特殊检疫要求
中国 针叶木需去皮,木质包装需IPPC标识
美国 需符合APHIS(美国动植物检疫局)标准
澳大利亚 严格限制带皮木材,需熏蒸处理
日本 需JAS认证,部分木材需高温烘干
5. 如何降低检疫风险?
选择合规供应商:确保木材经过热处理/熏蒸,并提供完整文件。
提前咨询报关行:了解最新政策(如中国对某些欧洲木材的临时禁令)。
避免带皮木材:去皮木材检疫通过率更高。
考虑替代方案:如使用胶合板、OSB板(定向刨花板)等已加工板材,检疫要求较低。
如果需要从欧洲进口木材,建议提前与海关或专业检疫机构沟通,确保顺利清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