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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14-2017年)》

2017-11-25 08:19作者:中木商网11820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14-2017年)的通知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中山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14-2017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

2014年6月9日

中山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2014-2017年)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和《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14-2017年)》(粤府〔2014〕6号),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到2017年,全市空气质量稳定,优良天数逐年提高,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和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达标;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比2012年下降10%,细颗粒物年均浓度比2012年下降15%,臭氧污染形势有所改善。

二、重点工作任务

(一)深化工业源治理,推进脱硫脱硝工作。

1.深入推进重点工业行业污染综合治理。加强电厂二氧化硫减排工作,新建火电机组不得设置脱硫旁路;更新改造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脱硫设施,到2015年全市所有12.5万千瓦以上现役燃煤火电机组综合脱硫率达到95%以上,其他现役燃煤火电机组综合脱硫率达到90%以上。推进电厂降氮脱硝工程,推广燃气机组干式低氮燃烧技术,2014年底前,完成全部现役燃气火电机组干式低氮燃烧改造。从2014年7月1日起,所有燃煤发电机组应采取高效除尘技术,确保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烟尘特别排放限值。到2014年底,平板玻璃生产企业必须改用清洁能源或安装烟气脱硫、脱硝及高效除尘设施,综合脱硫效率应达80%以上,综合脱硝效率应达70%以上。

2.全面推动工业锅炉污染整治。严格按照《中山市锅炉污染减排“十二五”实施方案》(中府办〔2012〕46号)和《关于划定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区域的通告》(中府通〔2013〕1号)要求,积极推动全市工业锅炉淘汰、清洁能源替代或废气污染治理设施改造。2015年底前完成10蒸吨/小时及以下使用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工作,其余锅炉按照相关要求实施烟气治理或清洁能源改造。禁燃区内禁止新、改、扩建高污染燃料锅炉;禁燃区外禁止新、改、扩建20蒸吨/小时以下高污染燃料锅炉,20蒸吨/小时以上锅炉按相关要求实施烟气脱硫除尘治理,综合脱硫效率达到85%以上;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或建设烟气脱硝工程,降氮脱硝效率达到30%以上;安装在线监测设置并与市环境保护局实现联网。65蒸吨/小时及以上锅炉除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外还必须建设烟气脱硝工程,降氮脱硝效率达到75%以上。在热电联产、集中供热项目建成且配套供热管网完成后,热网覆盖范围内的在用高污染燃料锅炉应在3个月内全部拆除,逾期未拆除的予以关闭。热网覆盖范围外的镇区锅炉整治,按照集中供热区和禁燃区以外区域要求进行。

3.加快集中供热项目建设。积极推行工(产)业园区集中供热,2014年底嘉明电力(火炬开发区)建成投产,2015年底前完成深南电(南朗镇)热网、国电民众热电厂(民众镇)、火力发电(黄圃镇)、粤电中山三角热电厂(三角镇)项目建设,永安电力(小榄镇)争取获得省同意建设,按规划对火炬开发区、南朗镇、民众镇、三角镇、黄圃镇、南头镇、东凤镇、阜沙镇、小榄镇等镇区实现集中供热。

(二)削减挥发性有机物,着力控制臭氧污染。

1.推进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治理。重点加大石化行业和化工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综合治理力度,2017年底前广东天乙集团有限公司和中山市镇华润滑油厂完成泄漏检测应用与修复(LDAR)技术应用及有机废气综合治理。

2.实施典型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治理。涂料、油墨、胶粘剂、农药等生产企业应采用密闭一体化生产技术,统一收集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并净化处理,净化效率大于90%。鼓励生产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水基型、非有机溶剂型、低有机溶剂型产品,提高环保型涂料使用比例。深化印刷、家具、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制鞋、集装箱制造、电子设备制造等行业的VOCs排放达标治理工作,2015年底前,完成所有VOCs排放重点企业的治理任务,在印刷、家具两个行业开展VOCs综合治理技术示范,加大财政扶持及推广力度。全市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以及化工企业储罐区完成油气回收治理及油气回收在线监控系统建设。

3.开展生活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在建筑装饰装修行业推广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水性或低挥发性建筑涂料、木器漆和胶粘剂,逐步减少有机溶剂型涂料的使用。建立涂料产品政府绿色采购制度,在政府投资的工程中优先采用水性或低挥发性产品。在服装干洗行业淘汰开启式干洗机,推广使用配备制冷溶剂回收系统的封闭式干洗机。加强餐饮油烟污染治理,2015年底前,全市范围内所有排放油烟的餐饮企业和单位食堂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设施正常使用率不低于95%。推广使用高效净化型家用吸油烟机。主城区内不得从事露天烧烤或有油烟产生的露天餐饮加工。在主城区开展规模化餐饮企业在线监控试点工作,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三)发展绿色交通,减少移动机械设备污染排放。

1.加强城市交通管理。实施公交优先发展战略,优化布设公交线网,加强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提高公共交通、步行、自行车出行比例,合理控制机动车保有量。加快各行业老旧车辆更新,推广使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车辆。大力发展绿色货运,推广甩挂运输,从2015年1月1日起物流园区和货物流转集散地使用符合国Ⅲ以上排放标准的车辆进行货物运输。

2.提高新车环保准入门槛。加强新车登记注册和外地车辆转入管理,严格按国家环保达标车型目录进行新车登记和转移登记。逐步提高新车排放标准,按省政府统一部署实施第V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全面实施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和准入制度,不符合限值标准的新购车辆不得进入道路运输市场。

3.加强在用车辆污染防治。加强机动车环保监管能力建设,全面落实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与维护制度,建立完善机动车环保检测监管信息系统,机动车环保管理数据须与省环境保护厅联网。2014年底前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率应达到80%以上。加大机动车停放地抽检、道路抽检力度。加快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发放工作,2014年底前全市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发放率应达到90%以上,未取得环保合格标志的车辆以及排气超标的车辆不得上路行驶。2015年底前完成全市超期未年检车辆清查专项行动,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依法予以强制报废。研究缩短出租车强制报废年限,鼓励每年更换高效尾气净化装置。

4.加快“黄标车”淘汰。全市范围内实行全天24小时禁止未持有环保标志汽车(含外地牌照汽车)通行;“黄标车”限行区域范围内全天24小时禁止未持有绿色环保标志汽车(含外地牌照汽车)通行,逐步扩大我市“黄标车”限行区域范围。到2015年底,全市“黄标车”限行区面积占城市建成区面积的比例不低于40%。有条件的镇区可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推进黄标车全面限行。对达到强制报废年限而未办理报废手续的车辆依法强制注销并公告牌证作废。根据《中山市“黄标车”提前淘汰“以奖促淘”奖励办法》,对符合条件的“黄标车”给予一定财政奖励,配合行政监管措施,提高车辆所有人淘汰“黄标车”的积极性。研究制定公交“黄标车”提前淘汰财政补助方案,加大对公交“黄标车”的财政扶持力度。2015年底前基本淘汰所有“黄标车”。在限行区域内推广设立电子执法系统,对进入限行区的“黄标车”进行实时抓拍并依法处罚;增强道路和车辆停放地抽检能力,增强机动车尾气遥感能力建设。

5.加快油品质量升级。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2〕14号)要求,全面提升车用成品油质量,提高综合减排效果。2014年起,全市加油站全部销售粤Ⅳ车用汽油和国Ⅳ车用柴油;2014年底前全面供应粤V车用汽油;2015年6月底前全面供应国V车用汽、柴油。加大力度对生产领域和流通领域车用成品油质量开展执法检查。

6.加强船舶、港口及其他机械污染防治。新建邮轮码头必须配套建设岸电设施,新建10万吨级以上的集装箱码头配套建设岸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岸电设施的空间和容量。2017年底前,全市原油、成品油码头完成油气综合治理。改善港口用能结构,加快流动机械、运输车辆和港口内拖车“油改电”、“油改气”进程,鼓励开展船舶液化天然气(LNG)燃料动力改造试点。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沿海和内河主要港口轮胎式门式起重机(RTG)的“油改电”工作。2014年1月1日起实施国Ⅰ船用发动机排放标准,2017年底前工作船和港务管理船舶基本实现靠港使用岸电。核查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状况,研究制定有关排放控制政策。

(四)强化面源整治,控制扬尘和有毒气体排放。

1.加强施工及道路扬尘污染治理。推广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技术,2014年底前建立扬尘源动态信息库,2015年前完成颗粒物在线监控系统建设。积极推进绿色施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施工现场封闭围挡、设置冲洗设施、道路硬底化等扬尘防治措施,严禁敞开式作业。加强泥头车管理,城区内施工工地渣土和粉状物料全部实现封闭运输并配备卫星定位装置。总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施工工地须规范安装扬尘视频监控设备。积极推行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推广“吸、扫、冲、收” 清扫保洁新工艺,增加道路冲洗保洁频次,切实降低道路扬尘负荷。加大不利气象条件下道路保洁力度,增加洒水次数。

2.整治堆场扬尘污染。散货物料堆场应封闭存储或建设防风抑尘设施。1000吨级以下(不含本数) 码头要使用干雾抑尘、喷淋除尘等技术降低粉尘飘散率,1000吨以上码头还要完成防风抑尘网建设和密闭运输系统改造。对长期堆放的废弃物,应采取覆绿、铺装、硬化、定期喷洒抑尘剂或稳定剂等措施。积极推进粉煤灰、炉渣、矿渣的综合利用,减少堆放量。

3.严控有毒气体排放。按要求分阶段对再生有色金属生产、炼钢生产、废弃物焚烧和遗体火化等重点行业实施二噁英减排示范工程,对垃圾焚烧发电厂每年定期开展二噁英监督性监测。禁止露天焚烧可能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的物质或将其用作燃料。把有毒空气污染物排放控制作为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的重要内容。

(五)严格环境准入,控制大气污染物增量。

1.严格实施环评制度。健全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的联动机制,严格重大项目环评管理,将细颗粒物和臭氧达标情况纳入规划环评和相关项目环评内容。未通过环评审查的项目,严禁开工建设和运营。

2.强化污染物总量控制,实行污染物削减替代。完善建设项目环保管理污染物排放总量前置审核制度,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加快制订可吸入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管理配套政策。对未完成大气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的镇区实行区域限批,除民生工程外,一律暂停审批排放相应大气污染物的项目。对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建设项目,实行现役源2倍削减量替代。对排放可吸入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的建设项目,实行减量替代。

(六)优化产业布局,引导产业集聚发展。

1.调整产业发展格局,推进产业集聚发展。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科学引导产业合理发展和布局。坚持集聚发展和区域统筹协调,优先发展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严格落实产业园区项目准入和投资强度要求,积极促进产业向园区集中。

2.推动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和提升改造。重点加强对钢铁、石化、火电等重污染企业规划选址的科学论证,对环境敏感地区及城市建成区内已建的钢铁、石化、化工、水泥、平板玻璃、有色金属冶炼等重污染企业和污染排放不能稳定达标的其他企业,于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环保搬迁和提升改造工作。

(七)发展绿色经济,淘汰压缩污染产能。

1.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着力推进特色产业园区循环化改造,推进能源梯级利用、废物交换利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企业循环式生产、园区循环式发展、产业循环式组合,构建循环工业体系。推进再生资源利用产业发展。到2017年,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比2012年降低20%以上,30%以上的各类省级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

2.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对重点行业进行清洁生产审核,针对节能减排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实施清洁生产先进技术改造。到2017年,重点行业排污强度比2012年下降30%以上。推进非有机溶剂型涂料和农药等产品创新,减少生产和使用过程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积极开发缓释肥料新品种,减少化肥施用过程中氨的排放。

3.培育绿色环保产业。大力推动环保技术、产业发展,推进大气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的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推行环境监测社会化,推进大气污染第三方治理,积极培育环保上市公司和骨干企业。

4.严控高污染行业新增产能。严控高污染、高耗能行业新增产能,制订严于国家要求的禁止新、扩建高污染工业项目名录,建立高污染行业产能数据库。按照国家和省关于有效化解产能过剩矛盾的要求,不再审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坚决遏制产能过剩行业盲目扩张。禁止新、扩建钢铁、石化、水泥(以处理城市废弃物为目的的除外)、平板玻璃(特殊品种的优质浮法玻璃项目除外)和有色金属冶炼等重污染项目,禁止新、扩建燃煤燃油火电机组和企业自备电站。强化节能指标约束,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条件,新扩建项目投产单位产品(产值)能耗须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5.加快淘汰落后产能。2014年底前全面完成国家下达的重点行业“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结合我市产业发展实际和空气质量状况,制订范围更宽、标准更高的2015-2017年淘汰政策和配套措施,进一步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对不能按期淘汰的企业,依法予以强制关停。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镇区,暂停办理该镇区火电、钢铁、水泥、石化等项目的核准、审批、备案等手续。

6.压缩治理过剩产能。以节能环保标准促进“两高”(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过剩产能退出,制订扶持政策推动“两高”行业过剩产能企业转型发展,鼓励行业优强企业跨地区、跨所有制形式兼并重组,进一步压缩过剩产能。抓紧清理产能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公布违规企业名单,制订限期整改方案。尚未开工的违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正在建设的要责令立即停止建设。

(八)调整能源结构,增加清洁能源供应。

1.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实行煤炭消费总量中长期控制目标责任管理,到2017年实现煤炭消费总量负增长。积极探索建立新上项目与煤炭等能源消费增量和淘汰落后产能“双挂钩”机制,实施煤炭总量平衡和等量替代、减量替代制度;调整和优化以煤炭为主的能源结构,控制电煤消耗增长;逐步淘汰或改造燃煤锅炉,发展大型燃气供热锅炉。

2.扩大天然气供应范围,推广使用其他清洁能源。完善天然气主干管网规划和燃气管网规划,加快天然气管道项目建设,2015年底前天然气管网通达有用气需求的工业园区,2017年底前通达各产业集聚区。到2015年底,全市基本完成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任务,2017年底全市基本完成工业窑炉、单机10万千瓦以下自备燃煤电站的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改造任务。新增天然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或用于替代燃煤锅炉、窑炉,鼓励发展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高效利用项目,限制发展天然气化工项目。积极有序发展风能、太阳能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建设高环保标准的垃圾焚烧发电设施。

3.提升工业燃料品质。严格控制煤炭灰份硫份,火电厂燃料煤含硫量应控制在0.7%以下,燃煤锅炉和工业窑炉必须配套高效除尘、脱硫等设施。提高洗选煤在煤炭消费中的比例。禁止进口高灰份、高硫份的劣质煤炭,限制进口高硫石油焦。应用推广煤炭清洁利用技术。

4.强化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按照《关于划定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区域的通告》,禁燃区内已建成的10蒸吨/小时以下(不含10蒸吨/小时)高污染燃料锅炉,须限期拆除或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等清洁能源。其余已建成的锅炉须按相关要求实施烟气治理或清洁能源改造。实施烟气治理或清洁能源改造的锅炉排放须符合《广东省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0)》要求。

(九)加大环境执法力度,提升环保监管效能。

1.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完善市、镇两级环境监管体系,加强环境监察队伍建设,提升环境监管能力。2014年底前,完成我市机动车排污监管平台建设任务。强化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把20蒸吨以上锅炉、典型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企业等纳入监督性监测范畴。

2.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按照国家和省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考核要求,定期督查各镇区工作进展情况,对工作责任不落实、项目进度滞后、环境空气质量不合格的镇区予以约谈问责。

3.从严整治环境违法行为。完善现场巡查、交叉执法、联合执法、抽查稽查等环保执法方式,加强环境保护部门与相关部门的执法联动和信息共享,健全环境违法违纪案件查处协作机制。突出监管重点,对重点环境问题进行挂牌督办,强力整治大气污染。坚决取缔小炼油、小锅炉等无证经营企业,重点打击重污染企业超标排放、施工扬尘管理不规范、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等行为。完善环保信用体系建设。

4.完善执法衔接机制。严格执行《比较高人民法院比较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5号),在目前我市已建立“两法”(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的基础上,市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沟通协商,完善环保部门和公安部门执法联动机制,健全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移送、受理、立案及重大案件会商、督办制度。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要加大案件移送力度和综合惩处力度,严惩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增强环境执法的震慑力。

三、保障措施

(十)健全协调和预警应急机制

1.健全防控协调机制。进一步健全全市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定期召开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会议,协调解决重大环境问题和跨镇区大气污染纠纷,建立全市统一的大气污染防治政策。在省政府指导下,针对细颗粒物和臭氧等突出问题,与其他地市加强协调联动。

2.健全监测预警体系。完善大气环境监测网络,国控大气监测站按要求开展监测,增加大气监测网点及移动监测能力建设。环境保护、气象部门要加强合作,建立健全大气重污染监测预警体系,共同推进空气质量预报工作。定期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演练,2014年底前完成我市大气重污染监测预警系统建设任务。

3.健全应急处置机制。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地方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实行主要负责人负责制。组织实施中山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建立完善监测预报—专家会商—上报审批—响应执行的大气污染预测预警机制,依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的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当预报可能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各级各部门要及时采取应急响应措施,组织各有关方面按要求开展工作。

(十一)完善环境经济政策。

1.完善资源环境价格体系。发挥资源价格杠杆作用,引导企业绿色生产、社会绿色消费。研究制订差别化、阶梯式的资源价格政策,对已采用新技术进行除尘设施改造的现有火电机组,实行电价支持政策。实行油品优质优价政策,鼓励炼油企业加快油品质量升级步伐。

2.加大财税支持力度。设立市级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以奖促防”、“以奖促治”等形式,支持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全面落实合同能源管理财税优惠政策,积极探索污染治理设施投资、建设、运行一体化特许经营模式。完善排污费征收及减排扶持政策,逐步开征挥发性有机物、工地扬尘、加油站、经营性餐饮油烟排污费。

3.创新环保金融政策。建立绿色信贷、绿色证券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等制度,将企业环境信息纳入银行征信系统,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获得贷款或上市融资。加快推进二氧化硫等排污权、碳排放权有偿使用与交易试点工作。

(十二)完善全社会参与机制。

1.加强环境信息公开。将空气质量改善的年度目标任务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从2014年起,全市所有国控、省控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实时向社会公众发布空气质量信息。建立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及时主动公布新建项目环评审批、排污收费、监督执法处罚、重点企业污染物排放、治污设施运行等信息,定期发布重点污染源环保信用评级结果。

2.动员全民参与。加大大气环境保护的宣传力度,依靠主流媒体,营造大气环境保护的良好宣传氛围,形成报纸、电视、广播、网络“四位一体”的宣传体系,在新闻媒体中建立持久的环保宣传版块,凸显宣传大气环境保护的公益性和媒体的社会责任及义务。以创建环境教育基地、绿色社区、绿色企业、绿色学校为平台,在全市学生、企业、家庭中大力开展大气环境保护的环境教育活动,大力举办大气环境保护科普讲座等活动,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知识,倡导文明、节约、绿色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通过12369环境保护热线电话、聘请大气污染防治特约监督员、有奖举报等措施,鼓励公众监督和举报大气环境污染行为,支持环保社会组织和环保志愿者开展社会监督活动。

附件:中山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14-2017年)责任分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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