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95万买的实木家具,却被装修公司更换了材质。发现异常后,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一审、二审,这宗大额消费类产品质量案终于有了结果:二审判决,商家“退一赔三”,不仅悉数退回货款,还要向当事人赔偿285万元。
明细表与订货单材质不一致
为装修房屋,张军(化名)与某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工程设计人为马某。
2015年2月12日—6月7日期间,张军和妻子李丽(化名)在重庆渝北区某家居商场S家居店与王老板签订《定/销货单》若干份,约定购买家居,明确门木料为美国红橡;红橡原木衣柜门,红橡实木贴皮柜体板,所有衣柜背板为香樟木;原木护墙板(北美红橡)、门框线单面(北美红橡贴面)、实木滑门(北美红橡贴面);材质假一赔十,价格为95万。
同年5月5日,张军在该家居店提供的整体家居木门报价明细表上签注:以马某设计为准。同年6月7日,马某的助手小廖在整体家居木门报价明细表、整体家居报价明细表上签字,该家居木门报价明细表和整体家居报价明细表载明的定制家居的材质与前述《定/销货单》约定的材质不一致。
而同年6月7日后,洪老板接手王老板经营的家居店。
质量有大问题,状告商家欺诈
上述《定/销货单》及相关协议签订后,在前述产品安装过程中,张军、李丽发现定制产品出现起层、翘壳、色差过大等问题。
经检测,涉案产品门框线条不是全部为红橡原木;衣柜柜体板的基材不是实木,贴皮不是红橡木皮;衣柜背板不是香樟木料原木;衣柜抽屉贴皮不是红橡木皮;护墙板不是全部为红橡原木。
洪老板已收取货款70万元。张军、李丽认为洪老板在销售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为此请求法院判令洪老板返还货款70万元,并赔偿285万元。
商家存欺诈,退款并赔偿285万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家庭装修中,材质是保证装修质量的基础。一般情况下,业主不会授权装修公司对材质进行选择,更不会授权装修公司对已经确定的材质进行更换。
在张军对马某授权前后,张军、李丽均提出了明确的材质要求,二人对马某的授权不包括对材质的确认,且并未授权小廖,因此小廖的签字不能代表张军、李丽对材质进行了变更。
另一方面,洪老板并无证据证明其有何正当理由变更原约定的商品材质,从而形成小廖签字的报价明细表;且该明细表上的材质大多由原约定的天然木材变更为人工合成材料(人造板)。众所周知,二者在市场上存在价差,而明细表上对原约定的95万元总价款并未进行变更,显然不符合常理。
洪老板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了欺诈,二审法院对张军、李丽的请求予以支持,遂判决洪老板退还张军、李丽货款70万元并赔偿28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