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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木结构建筑示范工程认证管理办法

2016-06-21 21:58作者:中木商网32290
 

绿色木结构建筑示范工程认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作为绿色建筑的重要结构形式--木结构建筑在中国的健康发展,提高木结构建筑的房屋质量和使用年限而实施本项目。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绿色木结构建筑”是指对申请进行评定的项目,依据《木结构设计规范》和《木结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国内有关木结构建筑规范和标准,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并按照本办法确定的程序和要求,认证其达到较高施工质量和使用年限的工作,对于达标的项目将颁发证书和标志。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通过国家规划审批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总建筑面积在1500平方米以上的项目。
第四条 “绿色木结构建筑”的申请遵循自愿原则,辅导和评价工作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中国现代木结构建筑技术产业联盟负责指导和管理“绿色木结构建筑”辅导和评价工作,制定管理办法,监督实施,公示、审定、公布通过的项目。
第六条 对审定的项目由木结构联盟公布,并颁发证书和标志。
第七条 木结构联盟秘书处负责“绿色木结构建筑”的具体组织实施等日常管理工作,并接受木结构联盟的监督与管理。
第八条 木结构联盟委托专业机构的专家负责对申请的项目组织评审,建立并管理评审工作档案,受理查询事务。


第三章 申请条件及程序
第九条 “绿色木结构建筑”的申请应由业主单位、房地产开发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等相关单位参与申请。
第十条 申请单位应当提供真实、完整的申报材料,填写“绿色木结构建筑”申报书,提供工程立项批件、申报项目的全套图纸,工程用材料、产品、设备的合格证书、检测报告等材料。
第十一条 “绿色木结构建筑”申请在通过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后,由组成的专家委员会对其进行辅导和评价。

第十二条 对没有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将不予进行辅导和评价,并向申请单位说明情况,退还申请资料。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绿色木结构建筑”标志持有单位应规范使用证书和标志,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标识进行虚假宣传,不得转让、伪造或冒用标识。
第十五条 证书或标志的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要求,暂停使用标识,转让标识或违反有关规定、损害标识信誉的撤销标识,被撤销标识的建筑物和有关单位,自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提出评价标识申请。
第十六条 标识持有单位有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情况之一时,知情单位或个人可向木结构联盟举报。 
第十七条 取得认证的工程如发现质量问题的,木结构联盟要组织专家进行鉴定,经鉴定确实不符合认证评选条件的,有权做出取消该项目认证的决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现代木结构建筑技术产业联盟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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