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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加工原木

2016-06-05 21:04作者:中木商网3740
   ZB B 68003—86

  本标准适用于南方及其他地区(不含东北、内蒙古地区)的材质低于针、阔叶树加工用原木三等材标准,而有一定利用价值,可供造纸、人造纤维、木制成品、半成品及其他用途的原木。对其树种、用途、尺寸及缺陷限度作出规定。

  1 树种、用途、尺寸

树   种 用   途 尺    寸
检尺长(m) 检尺径(cm)

  马尾松、云杉、冷
杉、铁杉、云南松
其他针、阔叶树种
 

  造纸及人造纤维用料

木制成品、半成品及
其他用料

2~6 自14以上

  注:① 造纸及人造纤维用料经供需协商,可以供给适当数量1~1.8 m短材和适用的阔叶树种。

  ② 西南地区水运木材允许有超过6 m的长级。

  2 尺寸进级及公差

  2.1 检尺长 按0.2 m进级。

  2.2 检尺径 按2 cm进级。

2.3 长级公差 允许

  3 缺陷限度

缺 陷 名 称 检  量  方  法 限   度
边材腐朽   厚度不得超过检尺径的(带腐朽的偏枯腐朽厚度不限): 30%
心材腐朽



 
  积不得超过检尺径断面面积的:
云杉、冷杉、铁杉、树种的筛状腐朽(含圈花蛸)
面积不限。
粉状腐朽(红糖包)或空洞面积
阔叶及其他针叶树种面积



64%
49%

  注:①上表未列缺陷不计。

  ②火烧木、病倒腐木不用作造纸。

  4 尺寸检量方法按GB 144.2—84《原木检验 尺寸检量》标准的规定执行;缺陷评定方法按GB 144.3—84《原木检验 等级评定》标准的规定执行。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科技司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凌毓璋、王景昌、林大家、李重九、祝俊新、何振周、邝立吉、罗文吉、鲁根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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