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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原木

2016-06-05 21:00作者:中木商网4290
 

ZB B 68010—89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短原木的技术要求、检验、材积计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南方和其他地区集体林区及国营林场短原木的生产、收购和调拨销售。

  本标准不适用于东北、内蒙古地区短原木的生产、收购和调拨销售。

2 引用标准

  GB 144.1 原木检验 工具、号印

  GB 144.2 原木检验 尺寸检量

  GB 144.3 原木检验 等级评定

  GB 155.2 针叶树木材 缺陷 名称、定义和对材质的影响

  GB 4814 原木材积表

  GB 4823.2 阔叶树木材 缺陷 名称、定义和对材质的影响

3 技术要求

3.1 树种、用途

3.1.1 树种:所有针阔叶树种。

3.1.2 用途:用于建筑辅助材料、包装、农用、家具等。

3.2 尺寸

3.2.1 检尺长:1.0~1.9 m,以0.1 m进级。

3.2.2 检尺径:自14 cm以上,以2 cm进级,凡足1 cm进级,不足1 cm舍去。

3.2.3 长级公差:允许

3.3 材质(见表1)。

表 1

缺 陷 名 称 检 量 方 法 允 许 限 度
漏节 在全材长范围内的个数不得超过 1个
边材腐朽 厚度不得超过检尺径的 10%
心材腐朽 面积不得超过检尺径断面面积的 16%
弯曲 比较大拱高不得超过该弯内曲水平长的 6%

  注:上表未列缺陷不计。

4 检验、材积计量

4.1 检量工具、号印标志,按GB 144.1的规定执行。

4.2 尺寸检量,按GB 144.2的规定执行。

4.3 等级评定,按GB 144.3的规定执行。

4.4 有关木材缺陷名词、定义和基本检量方法按GB 155.2和GB 4823.2的规定执行。

4.5 材积按GB 4814查定。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科学技术司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木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江西省林业工业公司、贵州省林业厅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重九、罗文吉、吴善福、熊昆冈、许泽民、刘森华、郑远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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