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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那些已被频危保护红木树种

2015-10-05 16:33作者:中木商网5200
 “红木”一词比较早时专指大红酸枝,在黄花梨、紫檀的资源难以满足需求之后,大红酸枝于清朝中后期被推上了前台,与小叶紫檀、黄花梨并称为“一黄二紫三红”,为宫廷御用的“三大贡木”。

 

   当2000年制定《红木》国家标准时,因为国标中汇集了三十三种硬木,所以需要一个整体的“番号”,而当时的许多硬木家具店都是以红木命名的,所以《国标》便将这些入选的33种木头的“番号”比较终定名为“红木”。  

 

   据《红木》国标第一起草人杨家驹先生的说法,制定“红木”国标时,主要依据当时社会上存在的、市场上流通的、以及故宫里藏存的家具硬木材料为基础(俗称大叶紫檀的卢氏黑黄檀例外),剔除了材质有缺陷的树种、存量较少不足以成为商品材的木材,比较终精选出了33种硬木木材。

 

   也就是说,在2000年的《红木》国标制定对“红木”进行“扩军”之时,33种入选树种在当时都是被认为有足够的存量可以成为商品材的。但是,因为动辄数百年的生长周期,使红木在一段时间内成为了不可再生资源。在红木国标制定之后的这十几年间,因为大量的砍伐,很多树种曾经“足够”的存量已经渐趋枯竭,使得红木资源的可持续性问题成了摆在现实面前的一道难题。

 

   随着中国需求的激增和树种存量的大幅减少,很多产地国政府开始颁发禁伐令,而针对濒临灭绝的树种,国际环保组织已经在进行“比较后的救赎”,檀香紫檀、交趾黄檀、卢氏黑黄檀、微凹黄檀、巴西黑黄檀、中美洲黄檀、伯利兹黄檀这7种《红木》国标中的树种已经陆续被收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II中。

 

   根据《公约》,附录II中任何标本的出口、再出口、进口都有严格的限制,以出口为例:应事先获得并交验出口许可证。只有在符合以下条件时,方可发给出口许可证:条件时有出口国的科学机构认为,此项出口不致危害该物种的生存;出口国的管理机构确认,该标本的获得并不违反本国有关保护野生动植物的法律。

 

   对国际贸易或红木木材进口稍有了解的人都知道,各国政府、各级机构对濒危物种贸易的监管力度确实非常之严格,虽然(CITES)的精神在于管制而非完全禁止野生物种的国际贸易,但是在现实操作中,其难度极大。以很多人都熟知的小叶紫檀(檀香紫檀)为例,这么多年来,仅有去年印度政府拿到CITES指标公开拍卖的小叶紫檀在今年5月份“光明正大”的从海关合法进入了国内。

 

   除了这些被CITES置于保护伞下的这些之外,在我国《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中,降香黄檀(俗称海南黄花梨,拉丁名Dalbergia odorifera)、黑黄檀(俗称版纳黑檀,拉丁名Dalbergia fusca)、及印度紫檀(俗称青龙木Pterocarpus indicus)这三种《红木》国标中的树种均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规定: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

 

   以下为7种国际濒危及3种国内重点保护红木树种图鉴,从材料在产地-工厂-市场过程中的周折与艰难程度来说,良木来之不易;从珍稀的程度来说,得之者有缘。厂家也好、玩家也罢,且珍惜!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中7种红木树种:

 

 

   檀香紫檀(小叶紫檀)

 

 

   交趾黄檀(大红酸枝)

 

 

   卢氏黑黄檀(大叶紫檀)

 

 

   微凹黄檀

 

 

   巴西黑黄檀

 

 

   中美洲黄檀

 

 

   伯利兹黄檀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中的3种红木树种:

 

 

   降香黄檀(海南黄花梨)

 

 

   黑黄檀(版纳黑檀)

 

 

   印度紫檀(紫檀属花梨木类,俗称青龙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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