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森林抚育:对森林郁闭度0.8以上的国有中幼林抚育给予补助,中央财政每亩补助120元。
2、公益林建设:
人工造林项目,中央财政每亩补助300元;封山育林项目,中央财政每亩补助70元;飞播造林项目,中央财政每亩补助120元。
3、森林管护
(1)国有林管护:中央财政每亩每年补助5元森林管护费,省级根据管护面积按每亩每年3元安排到实施单位,其余每亩每年2元由省级统筹用于安置森工企业、国有林场等职工继续从事森林管护工作,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国有林区划为国家级公益的,要加强重点保护措施,建立稳定的森林生态系统。
(2)集体和个人的国家级和省级公益林中央财政按照每亩每年补偿15元,其中:管护费5元,补偿费10元。
(3)集体林中被区划界定为商品林的面积,按照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政策,明晰产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由林权所有者或经营者依法自主经营和管护。同时,享受国家对农村造林的有关政策。
4、完善林业职工社会保障政策
中央财政继续安排国有林区工企业和国有林场职工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5项社会保险,中央财政安排的补助比例为34%其中:基本养老20%、医疗10%、失业2%、工伤1%、生育1%。补助标准以各省(区、市)2008年社会平均工资的8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进行测算。
(二)退耕还林工程
1、退耕还林者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享受国家有关退耕还林优惠政策:
(1)粮食折现补助:240元/亩、年;
(2)教育、卫生补助:20元/亩、年;
(3)种苗补助:荒山造林一次性补助种苗费2002-2007年50元/亩,2008年100元/亩;2009年200元/亩;2013年300元/亩。
(4)补助期限:生态林补助8年,经济林补助5年。现行退耕还林补助期满后,须经国家林业局检查验收合格后继续对退耕农户给予适当的现金补助。补助标准为退耕地105元/亩、年;原退耕地生活补助费20元/亩、年,继续补助给退耕农户,并与管护任务挂钩。
义务:
(1)按照规划设计不折不扣地按期完成退耕还林任务;
(2)提供退耕还林的承包合同书及有效身份证明;
(3)负责退耕还林的补植、抚育和管护,确保造林成活率达85%以上和株数保存率达到80%以上;
(4)积极配合上级有关部门做好检查验收等工作;
(5)禁止在退耕还林项目实施范围内林粮间作、复耕和从事滥采、乱挖等破坏原有地表植被的活动。
2、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
内容:基本口粮田建设、农村能源建设规划、生态移民、退耕还林补植补造规划、后续产业发展(包括种植业、养殖业、技术技能培训)。其中:农业部门负责:基本口粮田建设、生态移民、后续产业发展(养殖业)。
种植业包括:
(1)优化树种:是指已实施退耕还林工程前期树种选择不合理,经济效益低,难以产生经济效益的退耕还林地,在不对原植被造成破坏的前提下,通过调整树种,更新品种的方式,重新种植经济价值高的树种,保障退耕还林农户从退耕还林地中获得收入。
(2)特色经济林:在原退耕还林地上发展的同时,可在其它坡耕地上新发展,确保退耕农户人均1亩特色经济林,带动周边农户发展特色经济林目标的实现,通过发展特色经济林,能够达到巩固成果的目的。
补植补造:已实施退耕还林的面积,因非人为因素造成的造林成活率和保存率达不到国家林业局验收标准的地块。
补助标准:太阳能1000元/台,微小水电1000元/台,种植业120元/亩,补植补造50元/亩。(到2015年结束)
3、新一轮退耕还林工程
退耕还林1500元/亩(其中,财政部门通过专项资金安排现金补助1200元、国家发展改革委通过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种苗造林费300元)。分三次下达,第一年800元/亩(其中,种苗造林费300元)、第三年300元/亩、第五年400元/亩。
(三)农村能源建设项目补助标准
1、户用沼气池。农村户用沼气项目含中央投资和省级财政投资两个项目,补助方式主要以沼气建设和灶俱物质为主(水泥1吨,沼气灶俱1套,钢筋20公斤,施工费450元),从2012年开始,中央补助标准为每口2000元;省级补助每口2000元,该项主要针对的是沼气建设散户。
2、太阳能项目。包括巩固退耕还林和省级太阳能两个项目,真空管规格为20管的太阳能热水器,退耕还林每台补助1000元;省级太阳能,每台省级财政补助1000元,农户自筹900元。
3、节柴灶。每台补助200元,不足部分农户自筹。
4、小水电。安装一台补助1000元,不足部分农户自筹。
5、农村户用病旧沼气池改造项目。每口省级财政补助1000元,农户自筹500元。
(四)竹产业管理相关政策
为勐海县辖区范围内的农户提供竹产业相关的国家级、省级、地方级等惠农政策服务,经农户逐级上报后,由林业部门免费提供本地优质苦龙竹种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