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6月15日至22日间,林某为将一批没有办理合法木材运输证的胶合板从芗城运往外地,经人介绍找到陈某购买木材运输许可证。陈某先后四次向漳州市芗城区林业局申办的四份“省内木材运输证”(准运木材数量总计31.9立方米),以每立方米人民币7元的价格卖给林某。
同年6月22日,林某运输的胶合板被漳州市公安局龙文森林分局查获。随后,林某、陈某到龙文森林分局接受调查。
经办法官说,陈某以牟利为目的,向林某销售木材运输证四份,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依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