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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商用木材及其制品标志》

2015-04-08 21:40作者:中木商网4750
    商用木材及木制品的标志,相当于木材及木制品的“身份证”。进入流通领域的木材及其制品应该按照统一标志进行标记,这既是为了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也是保护木材及其制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可以有效整顿木材流通领域的秩序,净化和规范木材市场。那么木材及其制品的标志应该具有哪些内容?标志使用时有哪些具体要求?行业标准SB/T 10383-2004《商用木材及其制品标志》中木商网为您一一解答。

本标准规定了商用木材及其制品标志的内容和使用方法。包括进入商品流通领域的原木、锯材、人造板等木质材料,以及由木质材料制成的半成品、成品。标准适用于商用木材及其制品生产、经销、储运、质量检验和使用。
★一般标志应包含哪些内容?
树种
商用木材及其制品应用树种中文名和树种拉丁名同时标注树种名称。
由多种树种材料生产的木制品,应标注主要原材料树种名称。
品名、商标
中文标注规范的通用品名(名称)、注册商标,不应使用商品名。
等级符号

计量单位
应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生产单位
中文标注全称,或使用单位注册商标中的单位代号或条码。
生产日期
阿拉伯数字标注生产年、月、日。
含水率
出厂含水率
处理方法
经化学药剂处理的,应用中文或英文标注所使用的化学药剂名称。
质检机构标志
经过质量检验的商用木材及其制品,应用中文标注质量检验机构全称,也可用该机构注册商标中的单位代号或条码标注。
认证标志
已通过认证的商用木材及其制品,可在认证有效期内的该种产品上标注相应的认证标志。
特别注意
对易腐、易燃、易损、易霉变或易对环境及人身造成安全隐患的商用木材及其制品,应标注其储运、保管、加工、使用及用后处理注意事项。对性能、结构、及使用方法复杂、不易安装使用的木材及其制品,应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规定,有详细的安装、维护及使用说明。
★原木标志有哪些特殊要求?
原木径级、长级
★锯材标志有哪些特殊要求?
锯材规格应用阿拉伯数字标注长、宽、厚
★人造板标志有哪些特殊要求?
●人造板标志适用于胶合板、纤维板、刨花板(含OSB)、细木工板及各种饰面板等。
●规格 :人造板的长、宽、厚,应以毫米(mm)为单位,以阿拉伯数字标注。
●胶粘剂:中文和英文标注生产使用的胶粘剂名称。
●特别注意:应标注甲醛释放限量及执行标准
★标志的表示方法哪些具体要求?
●标志应在不影响产品质量和方便使用的前提下,根据不同的产品标志类型进行表示。
●标志可以使用铭牌、标签、印记等方式。形状和大小尺寸,有标准规定的按照规定标准制作,无规定标准的可根据产品大小自行确定。
●标志内容应使用规范的汉字,采用商品条码表示的应符合商品条码国家标准,汉字、数字和字母,其字体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
★标志的使用有哪些具体要求?
●标志应在不影响产品质量和使用的前提下,标注在明显位置。
●原木标志应标注在原木断面或靠端头的材身上。
●锯材标志应标注在端面或靠端头的材身上。
●人造板标志应标注在端面或背板面上。
●对市场上零售的木材及其制品,在不影响产品美观、使用的前提下,应将标志按件标注在木制品的明显部位。对批量销售,并直接用于生产、加工、使用的木材及其制品,经购买者同意,可只在同类产品样品上使用标志,也可在合同书或产品说明书上注明本标准规定的标志内容。
●对有外包装的木材及其制品,应在外包装明显的位置上注明标志,无包装、规格小、不宜在木制品上标注的,可采用说明书或在堆垛处单独设立标志牌等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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