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外界质疑,士林地检署发布新闻稿,以Q&A方式回答:
1、本案的木材从台北??内湖现场运离后,是否遭调包?
答:经调取在内湖现场搬运木材的二台车辆在高速公路缴交纪录及沿线的监视录像画面后,确认这些车辆在3月12日驶离内湖后,确实将木材运送到苗栗三义大坑路32号现场;且经比对在内湖现场及苗栗现场的木材特征,均可认定是同一批木材,并没有遭到调包。
2、木材是否为内湖山区盗伐的林木?
答:经台北市大地工程处派员前往内湖现场查看,现场周围的林相多为阔叶小径木所组成的天然次生林或杂木,且周围未发现大径木树头留存,判断这批木材并非在现地所砍伐;且红桧、扁柏多生长在1500米中高海拔原木带地区,这批木材应不是在台北??内湖山区砍伐。
3、木材的性质?
答:经罗东林区管理处在3月24日及26日二度前往苗栗现场鉴定这批木材,鉴定结果全部都是漂流木,非属台北??内湖低海拔区域砍伐而来,且木材上也无烙印台当局公有记号,认定为漂流木,而下盗采、盗伐的林木。
4、漂流木可否自由捡拾?
答:台“行政院农委会”在2011年6月27日修正“处理天然灾害漂流木应注意事项”规定,其中按“森林法”规定,当地政府于天然灾害发生后1个月内,清理注记漂流出公有林区域外的公有林木义务,未能在一个月内清理注记,当地居民得自由捡拾清理,因此木材上如果没有公有及私有注记的漂流木,不管其种类、材积,居民可在公告后自由捡拾。
5、本案的漂流木何时捡拾?何时运送到内湖现场?
答:苏姓兄弟均供称,漂流木是在2012年7月间在台东县卑南溪流域所捡拾,且捡拾木材曾向第八河川局申请以机具进入河域内捡拾等语,士检向第八河川局调取相关申请书核对属实;王姓主委、苏姓兄弟、黄姓运送业者等人均供、证称,在2013年底至2013年初之间,运送木材到内湖现场。
6、王姓主委等人有无买受赃物的故意?陈姓业者有无搬运赃物的故意?
答:捡拾者苏男将漂流木运送给王男时,确实有出具第八河川局准许进入台东县卑南溪捡拾漂流木的公文,以证明这是合“法”捡拾的漂流木,王男等人并非对林木或漂流木有特殊知识经验者,主观上并无买受赃物的犯意;另在内湖现场搬运漂流木的陈姓业者,也没有搬运赃物的犯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