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资源回运补助。企业开展境外森林资源开发将其所获权益产量以内的林业(原木、锯材、板材)合作产品运回国内,对从境外起运地至国内口岸间的运保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为不超过企业在境外采伐加工并运回国内口岸运保费的20%。
3.“走出去”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费补助。对在境外开展林业资源合作业务的企业为其在外工作的中方人员,向保险机构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予以补助,每人比较高保险金额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补助标准为不超过实际保费支出的50%。
4.境外突发事件处置费用补助。境外突发事件指从事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的企业派出的人员因恐怖、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发生伤亡等紧急事件,相关处置费用补助标准参照《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的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1]73号)执行。
5.境外研发中心专利注册费用补助。对我国企业境外研发中心的国外专利注册费用予以补助,补助标准为不超过境外专利实际注册费用的50%。
6.贷款贴息。对我国企业从事境外林业投资、境外林业合作而从境内银行取得,用于项目经营的一年以上(含一年)的贷款给予贴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