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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木材工业发展助推林业繁荣

2013-10-14 14:48作者:中木商网3860
【中国木材行业供应商网讯】不久前,日本森林综合研究所的堀靖人撰文阐述了德国林业的特点。德国林业的比较大特点是,林业生产集中进行,木材销售由林主协会承担。文章认为,日本在“森林、林业再生计划”中,应该以德国林业为样板。德国林业之所以受到很高评价,就在于在林业产业链中,制材工业规模化发展。20世纪80年代,日本和德国的木材产量基本相同,但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德国木材产量出现增长势头,相反日本木材产量逐渐减少。此后,在经济国际化潮流的推动下,两国差距进一步拉大。日本和德国木材产量的动向表明,德国在国际化潮流中乘势而上,日本则走了下坡路。

        德国的实践说明,必须考虑使上游地区的政策措施适应下游的变化。

        木材工业发展助推林业繁荣

        德国木材产量增加,不仅因为其具有发达的林道网和林业机械化,更重要的一点就是德国木材工业的发展。总之,德国木材工业顺应了国际化发展,即木材工业尤其是制材业生产集中化,同时制材业向出口型产业转变。

        日本在森林、林业再生计划中关注德国林业,将林业视为增长型产业的观点受到很高评价。但该计划将焦点放在木材供应的生产结构上,而忽视了需求对木材产业的拉动。只有木材工业增长了,才能消化增产的木材,扩大林业生产才有意义。

        德国林业的发展,得益于木材产业的结构变化,供应木材的林业是在适应这种变化的条件下发展起来的,对扩大林业生产起支撑作用的,是木材产业和与其结构变化相适应的木材供应措施。

        针叶树制材业支撑着德国林业

        德国所生产的木材大致分为干材、工业用材和燃料材3种类型,干材主要供应锯材厂,工业用材主要用于纸浆及木质板原料。而在日本,干材作为工业用材,分为A材、B材和C材;D材为燃料材。

        在德国的木材生产量中,针叶材占有率较高,尤其是针叶树干材。2007年,木材产量中干材占有率达61%,在德国林业中发挥主要作用的云杉,其干材的生产率达73%。与工业用材相比,干材可以以更高的价格进行交易,因此可以说干材生产支撑着德国的林业经营。

        在德国木材工业中,制材厂是木材消费的主要部门。制材厂作为木材需求大户,在德国占有很高地位,对德国林业起着非常重要的推动作用。

        制材工业生产集中化,锯材出口产业化

        德国林业在扩大木材生产的背景下,形成了以制材业为主的木材产业结构。

        德国制材厂数量呈逐年减少之势,1970年大约有5500家,2000年时减少到2000多家,但制材厂规模则在不断扩大,形成规模化生产。这与日本的情况正好相反。

        德国制材业迅速增产的原因是,实现了锯材出口产业化。1999年以后,针叶树锯材进口量浮动在400万立方米-600万立方米,而出口量持续增加,2003年出口超过进口,2008年达到1200万立方米高峰。由于受到2008年雷曼冲击的影响,2009年和2010年出口量虽大幅度下降,但仍超过进口量。20世纪第一个10年,支撑德国木材需求的针叶树锯材出口量逐渐增加,这期间制材业通过生产的集中化和生产规模的扩大,强化了国际竞争力。

        关于国内的木材需求,德国联邦政府于2004年通过的“木材宪章”确定了为应对气候变暖、扩大林业和农村地区就业,要扩大木材利用的方针,即通过推进木结构房屋建设和木质能源利用,10年内增加木材消费量20%(国民人均消费从1.1立方米增至1.3立方米)。正如“木材宪章”方针所要求的,德国木材消费量出现了增长,其中制材业木材消费量增加对此作出了很大贡献。

        木材供应适应木材产业需求结构变化

        制材厂数量的减少和转向大型工厂,形成规模化,对木材供应产生了很大影响。以前,林主各自销售木材。锯材用材(干材)的销售,一般是林主自己与制材厂交涉价格,直接卖给工厂。工业用材的销售,中间商与林主商定价格,然后将木材卖给造纸公司等。但这种销售方式对林主有诸多不利因素:木材定价会因个人因素出现混乱;各林主因木材销售量少而在价格谈判中处于劣势;林主为销售木材要花费很大劳力等。另一方面,制材厂与各林主分别签订合同、购买其少量的木材也很麻烦。这种不利于双方共同利益的缺陷,随着制材厂生产规模和交易规模的扩大越来越明显。

        即使木材交易量增大,但由于德国的森林所有结构和日本一样,也是小规模分散的,所以很难像森林共同施业那样把木材生产集中起来。况且,要改变小规模分散的所有结构几乎不可能。对此,德国在木材供应方面采取的对策是成立林主协会,以协会为窗口,与木材的大买主进行交涉,根据规定的时间和合同进行木材交易。同时,或把会员生产的木材集中起来,或由协会进行木材生产,以此提高木材供应量。

        林主协会是德国联邦森林法第三章规定的森林经营合作组织(FBG),是为克服小林主生产规模小、经济效益差而成立的合作组织,开展木材销售是其重要任务之一。联邦政府及各州政府对林主协会的成立给予了扶持,如提供初期投资补助金和经营补助金。

        2007年,德国制定了对林主协会给予补助的新项目,即当协会将各成员生产的木材集中起来销售时,给予木材集中销售奖励金。木材集中销售奖励金的期限为10年,但是不能与上述经营补助金重复。木材集中销售奖励金也体现了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对于通过林主协会将小林主的木材集中销售的重视。

        对此,有人担心,在供应方面集中销售的做法会妨碍市场经济的竞争,但供应方面是将小生产者集中,而供应结构几乎不变。另外,在需求方面,由于买家更强大,所以完全没有必要担心木材贸易垄断化。

        德国制定有竞争限制禁止法。德国林主协会为提高价格交涉能力,将木材集中卖给大买主,并未触犯竞争禁止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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