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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蓬安县开展木材加工厂安全生产检查

2024-06-21 21:44作者:中木商网7700

四川蓬安县开展木材加工厂安全生产检查,为贯彻落实各级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决策部署,扎实推进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进一步做好全县木材加工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严防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近日,蓬安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深入辖区木材加工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指导。

四川蓬安县开展木材加工厂安全生产检查

木材加工厂

检查期间,执法人员针对木材加工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教育培训、违章作业管理、现场作业人员的劳动防护用品佩戴情况、生产设备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防设施等重点问题进行实地检查;同时,向木材加工企业介绍近年来木材加工厂发生火灾事故的典型案例。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企业采取有效措施立即整改,要求木材加工企业高度重视生产安全工作,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防火安全责任制,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加强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及对职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坚决防止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通过本次检查,进一步提高了我县木材加工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及责任意识,提升了应急处突的能力,促进了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为全面遏制火灾事故的发生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下一步,蓬安县应急管理局将持续深化巩固本次木材加工行业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排查整治成果,促进木材加工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树牢安全发展理念,真正做到安全生产无事故,安全效益双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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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材加工厂安全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结合本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三条

木材加工经营场所应当符合以下安全生产规定:

(一)作业场所保持整洁,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码放稳固,堆放高度不能超过2米,并设置围栏(可用木桩)加固,废料废物及时清除。

(二)厂区道路平坦、安全通道畅通,拐弯,交叉口和险要作业地段设

置明显交通标志和安全警示标志。

(三)厂房和生产车间,物料堆放处必须在明眼处悬挂安全生产警示标志,安全生产守则,安全操作规程。

(四)机械和工作台等设备、设施的布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便于从业人员安全操作。

第四条

木材加工经营单位的用电设备应当符合以下安全生产规定:

(一)机械的安装、使用、修理和改造,必须符合安全规定和标准,禁止超温、超压、超速、超负荷,超期限和带故障运行。

(二)各种机械的外露传动、转动和施压等部位,应当有安全防护装置,并保持良好状态。

第五条

木材加工经营必须符合以下消防要求及标准:

(一)天那水、胶水、粘合剂等化学危险品应独立存放,厂房内存放化学危险品的数量不应超过该厂房一天的消耗量。

(二)厂房内和原料成品堆放处应设置疏散通道,宽度2米以上。

第六条

木材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七条

木材经营单位必须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八条

木材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同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督促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九条

木材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对自身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安全评价,并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

木材经营单位发生安全事故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和财产损失,并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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