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近日发布公告,明确申请从事绿色产品认证的认证机构应当依法设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并具备与从事绿色产品认证相适应的技术能力。具备资质条件的认证机构,可按照绿色产品认证第一批目录范围向认监委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依据相关认证实施规则开展绿色产品认证。认监委同时还公布了绿色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其中涉及人造板和木制地板、家具、纺织产品等12类产品。
- 第一批人造板,木制地板,家具,纺织等12类绿色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公布
0评论2020-0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