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8日,石城县政府常务会议原则通过《石城县木材生产和运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会议认为,《办法》的出台有利于更好的保护生态环境,规范林木砍伐、木材生产和运输管理。
会议明确:(一)《办法》酝酿出台前,由县政府分管领导组织召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林农代表等多方参加的听证会,取得一致意见后行文。(二)木材生产和运输管理要依照规定程序,严格进行审批,各个环节要向社会公示,实行阳光操作,接受群众监督。(三)山林权属集体所有的,在审批前应当征求所在地乡(镇)政府意见,但乡(镇)、村不得以任何名目乱收费。(四)《办法》试行期限一年。(五)县林业局根据会议所提意见对文稿进行修改完善,经县政府、法制办会审把关后,按程序送审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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