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金木工艺品公司在2016年至2018年期间,走私一次性木制品,偷逃关税200多万元,后被侦查机关查获。日前,合肥市中院一审宣判,被告单位阜阳市金木工艺品有限公司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一十四万元(已缴纳);被告人周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经审理查明,阜阳市金木工艺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木公司)于2006年9月成立,2008年成立驻上海办事处,2010年8月在该办事处基础上成立森球公司,负责金木公司的采购和销售,代理金木公司进出口业务,被告人周某作为金木公司的员工任森球公司总经理。2016年5月至2018年7月周某安排森球公司相关人员为金木公司出口一次性木制品,在明知出口一次性木制品需要缴纳出口关税的情况下,仍将出口的雪糕棒、咖啡棒、牙签、压舌板等一次性木制品(出口关税税率为10%)伪报为衣橱挂杆、横杆、木棒、小旗杆等商品(出口关税税率为0%)予以出口,其中部分涉案货物被侦查机关现场查获,涉案货物完税价格共计21376847.11元人民币,被告单位金木公司、被告人周某偷逃税款共计2137684.71元人民币。
2018年11月27日,被告人周某在上海森球公司被侦查人员抓获归案。
另查明,案发后及庭审过程中,被告单位金木公司向合肥海关退缴违法所得200万元,向本院缴纳罚金214万元。
合肥市中院认为,被告单位金木公司为牟取非法利益,以伪造商品名称的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走私出口一次性木制品,偷逃关税2137684.71元人民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告人周某作为金木公司员工担任森球公司的总经理,具体组织实施走私犯罪,系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亦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鉴于被告单位于案发后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并缴纳罚金,被告人周某庭审中自愿认罪,且经评估,被告人周某具备实施社区矫正的条件,依法对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周某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周某适用缓刑。被告单位于案发后积极缴纳罚金,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均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较小。综上,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