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已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推进山东省生态文明建设,打赢蓝天保卫战、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法治保障。
在今天召开的《条例》实施座谈会上,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石晓介绍,传统的环境管理主要通过法律、行政的手段,但缺少正面的经济政策引导。为此,此次条例修订增加规定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将排污单位和提供环境服务的第三方机构履行环境保护责任的信息纳入环境信用评价体系,并将评价结果作为政府采购、公共资金项目招标投标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根据《条例》,山东省环保的监督管理方式更为严格,此次条例修订增加规定了环保督察、行政约谈、挂牌督办等制度,进一步加强对环境保护责任落实的监督。
《条例》对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作出了更加具体的规定,列举了适用以上行政强制措施的七种情形,包括在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未按照要求实施停产、停排、限产等措施,继续排放污染物的企业,相关监管部门可以依法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作出责令排污单位停产、停业或者关闭决定的,可以要求供电企业采取中止生产用电的措施,破解了监管实践中存在的执行难问题。
按照《环境保护法》的授权,结合山东省实际,《条例》增加了适用按日连续处罚的情形,将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建设项目未经环评开工建设等情形列入处罚范围。《条例》参照《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对排污单位超标排污、无证排污的罚款标准扩大至所有环境保护领域,《条例》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