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发〔2018〕17号)部署要求,坚决整治“散乱污”企业,解决群众身边污染问题,促进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打赢蓝天保卫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决定在全市开展“散乱污”企业集中专项整治工作,现通告如下:
一、界定标准
本通告中“散乱污”企业是指不符合产业政策、产业布局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无环保设施或污染物排放不达标,以及土地、环保、工商、质监等相关手续不全的企业。
二、整治要求
(一)关停取缔类。对不符合产业政策、产业布局与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且土地、环保、工商、质监、安监、施工、电力等手续(以下简称“相关手续”)不全、使用淘汰设备、无环保设施、污染物排放不达标或无组织排放严重的企业,依法停产整治后未达到相关要求的,依法坚决予以关闭取缔。
(二)整合搬迁类。对不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但是符合相关产业政策和产业布局要求,经过整治能够达到行业准入要求的企业或集群,当地政府要科学规划,组织对上述企业实施整合搬迁,进驻相应的工业园区,发展规模化、现代化工业。
(三)升级改造类。虽存在环保设施不到位、生产设备落后或管理粗放情况,但不涉及上述关停取缔、整合搬迁情形且具备升级改造条件的“散乱污”企业,对照行业标杆,由所在地政府依法查处后,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按照有关要求和程序依法补办相关手续,全面提升污染治理水平,并纳入日常监管范围。
三、整治范围
主要包括但不限于橡胶生产、化工、造纸、废塑料加工、水泥制品生产、搅拌站、碎石场、露天喷漆以及使用非环保型涂料、油墨、胶粘剂、有机溶剂的印刷、家具、板材等小型制造加工企业,使用燃煤锅炉的小型加工企业,以及经各地认定的其它“散乱污”企业。
四、整治时间
“散乱污”企业应当于2018年10月31日前自行整改到位。凡逾期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的,自2018年11月1日起,有关部门将依法采取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清除设备、清除产品等措施,对依法应当停产、关闭的,坚决依法予以取缔。整合搬迁类企业、升级改造类企业因订单合同需求,应及时向当地政府提出延期搬迁、改造申请。对于干扰阻碍取缔行动的,将依法严厉打击;对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