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记者 王晓宇 通讯员 吴亦菲)明知自己公司不符合申请国家相关项目补助资金申报条件,仍编造虚假申报材料,骗取国家补助资金3000余万元。现代快报记者获悉,由连云港市检察院公诉处提起公诉的公安部、监察部挂牌督办的一起骗取中央财政补贴资金案近日一审宣判,被告单位和两名被告人分别被处刑罚。
连云港市欣森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森木业公司”)设立于2002年,注册资本为100万元;2009年,该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528万元,2010年又变更为1000万元。公司经营范围为中密度纤维板等生产、销售、木材收购、农作物秸秆收购、加工、销售等。被告人李某某是欣森木业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李某任公司副总经理兼项目办主任。2009年至2011年,两名被告人明知欣森木业公司并不符合申请国家相关项目补助资金申报条件,仍然采取编造虚假申报材料的手段,骗取国家补助资金共计人民币3000余万元。此案被公安部、监察部挂牌予以督办。
经查明,2005年至2012年间,被告单位欣森木业公司为了在申报项目或者资金拨付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由被告人李某某决定,由被告人李某向国家工作人员钱某、侍某行贿共计人民币22万余元,浪琴手表一只。
连云港市检察院公诉处受理本案后高度重视,指定骨干人员办理。在案件审查过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按此《解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单位实施《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未规定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的,对组织、策划、实施该危害社会行为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承办人及时学习领会比较新的《解释》精神,结合在案证据和《解释》的规定,认为应当依法追究组织、策划、实施危害行为的被告人李某某、李某的刑事责任。本案系江苏省第一起直接适用该立法解释的刑事案件。
比较终,被告单位欣森木业公司犯单位行贿罪,被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李某某和李某均犯诈骗罪和单位行贿罪,其中李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李某获刑12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