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质检总局发布《质检总局关于明确进口木及软木废料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旨在进一步防止固体废物非法进口,保护国门和环境安全。公告指出,木及软木废料中的木屑棒(HS编码 4401310000)、其他锯末、木废料及碎片(HS编码 4401390000)、软木废料(HS编码 4501901000)按照固体废物实施进口管理。质检总局严格落实供应商和收货人注册登记、境外装运前检验、口岸到货检验检疫及后续监管管理制度。
告还指出,根据《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中“禁止以热能回收为目的进口固体废物”的要求,上述三类商品或三个编码进口的生物质颗粒燃料,用于燃烧的木屑棒、棕榈壳,其他用于燃烧的木及软木废料等商品,属于我国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
检验检疫部门提醒相关进口企业,报检时应提交进口废物原料所需单证和情况说明,情况说明中声明用途和加工利用单位。检验检疫部门按照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监管规定受理报检,实施检验检疫监管。对经检验检疫合格放行的,检验检疫部门还会将进口废物原料检验检疫情况通报加工利用单位所在地县级及以上环保部门,达到信息共享、共同监管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