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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制品出口企业需关注美国《复合木制品甲醛标准法案》

2017-03-11 14:38作者:中木商网3530

近日,美国联邦公报发布了关于复合木制品甲醛标准的比较终规则,用于实施2010年针对复合木制品所出台的《复合木制品甲醛标准法案》。2010年颁布的该项法案旨在保护消费者免受复合木制品中化学黏合剂危害,确定了在全美销售和批发的刨花板、中纤板、硬木胶合板等木制品的甲醛释放限量标准,其中规定的甲醛释放限量较原限量要求大幅提高。

木制品出口企业需关注美国《复合木制品甲醛标准法案》


   新发布的比较终规则的主要规定为:2017年12月12日起,所有在美国销售、供应、要约销售、制造或进口的硬木胶合板(包括在硬木胶合板的定义范围内不获豁免的层压制品)、刨花板及中密度纤维板,必须符合甲醛释放标准;必须获第三方认证机构检定符合标准;必须附有标签注明产品生产商的名称(或其他身份识别资料)、批号、第三方认证机构编号,以及符合释放标准的声明。2017年12月12日起,以有关产品制造的制成品,例如家具、木柜、地板、相框、玩具及建筑材料,必须附有标签注明加工商的名称、产品生产日期,以及符合释放标准的声明。2018年12月12日起,进口商进口受监管的复合木制品或含有这些复合木制品的物品,必须符合《联邦法典》19 CFR 12.118至12.127对散装化学物质及存在于混合物及物品的化学物质的进口检定规例。2023年12月12日起,层压制品必须符合硬木胶合板甲醛释放标准,亦须符合对复合木制品测试、检定认证及保存文件记录的相关规定。


   制成品,包括另外售卖给比较终用户的组成部分,若只含微量的(144平方寸或以下)受监管复合木制品,无须符合对标签的规定,但仍须符合有关保存文件记录的规定及其他条款。由无添加甲醛及超低排放甲醛树脂制成的复合木制品,在通过比较初3个月(无添加甲醛)或6个月(超低排放甲醛)测试期后,可获准减少测试次数,或获两年豁免第三方测试及检定。


   据统计,2016年宁波市对美出口木制品(含木家具)7045批,货值1.27亿美元,占我市木制品出口总额的三分之一左右。检验检疫在此提醒相关出口企业:一是密切关注美国复合木制品甲醛释放限量标准及标签等相关要求,加强与国外客户的沟通,尽早做好应对准备;二是加强对原辅料的管理,抓好合格供方评定,尽量使用已经通过CARB认证的企业的原辅料、使用无甲醛添加胶粘剂生产的板材,把好源头关;三是及时调整生产工艺,建立健全出口木制品有毒有害物质控制体系,以保证出口产品的甲醛释放量能符合输入国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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