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欧盟(EU)木材法规?
2013 年3 月3 日起,欧盟木材法规(EUTR)禁止将非法采伐的木材及来自此类木材的木制品投放欧盟市场。该法规适用于在欧盟内生产及从欧盟以外国家进口的木材和木制品。法规要求首次将木制品投放欧盟市场的欧盟公司进行“尽职调查(Due Diligence)”,以降低木制品来自非法采伐的风险。
“尽职调查”是指该公司对其供应链相关信息的收集[1]、风险评估[2]和风险规避工作[3],须涵盖该木材或木制品从采伐林地到该机构的整个加工贸易链条。
2. 是否存在第三方认证可以帮助企业自动免于检查?
欧盟木材法规规定,持有FLEGT和CITES许可证的产品将被自动认定为符合此法规的规定(因而这两种认证也被称为“绿色通道”),不需要额外提供尽职调查的文本。 FLEGT证书将由与欧盟签订VPA关系协议的国家颁发给其国内的加工和贸易商。由于欧盟与相关国家的谈判进展缓慢、森林管治能力建设等原因,目前市场上还没有产品获得FLEGT证书。中国也并未同欧盟签订该协议。CITES证书是应用于濒危野生动植物贸易的证书,由原产国和贸易国的国家机关颁发,并不适用于绝大多数的木制品贸易。因此并不存在第三方认证可以赋予企业免检资格。
3. FSC认证如何帮助企业应对欧盟木材法规?
FSC可以向企业提供风险规避的工具。当企业加工和贸易FSC认证产品时,FSC就已经提供了供应链可追溯性和木材来源合法性的保障。虽然这样的保障还未能满足符合欧盟木材法规的全部要求,但就目前可获得的解决方案而言,获得认证的产品已经比未经认证的产品具备较低的风险。关于FSC如何全面实现欧盟木材法规要求的情况请见后一个问题。
当企业需要对非认证材料进行风险评估时,持有FSC-CoC认证的运营商在其证书范围内通过《FSC受控木材鉴定程序》(FSC-STD-40-005)就能对此类原料进行风险评估。
需要注意的是,FSC并未规定FSC-CoC证书持有者只能生产FSC贴标产品,因此该证书本身并不能作为木材合法性的证明文件。只有按照认证程序,获得FSC标签或声明的产品,才具备低风险的特征。FSC也不能对那些非认证产品提供任何有关合法性的保障。
4. 为了保证符合欧盟木材法规,FSC的时间表是什么?
a.在线声明平台(OCP)。目前认证证书的管理散布于各个认证机构,很难应欧盟的要求提供一整套供应链的追溯文件。FSC也未要求对木材的材种、原产地等信息进行声明。证书持有者需要使用手机或者电脑,将加工或贸易的木材信息提交给OCP数据库,欧盟成员国的主管部门就可以对这些信息进行核查。FSC正在建设相关的信息体系和法律文件,以保障这些信息的机密性和可靠性。该体系将于2013年10月开始实施,预计在一年内将所有证书持有者的管理转移到该平台。认证机构和FSC中国代表办公室将向证书持有者提供相关的培训。
b. 产销监管链标准(FSC-STD-40-004)正在修订中。新版的产销监管链标准预期于2013年年中公布。这次修订将逐步禁止“微量组分”这一未认证成分的使用,并规定证书持有者向OCP提交数据。
c.FSC已经在2013年2月建立了一个指导性的网站(https://ic.fsc.org/ensuring-compliance.493.htm )。该网站指导国家办公室及认证机构将“适用的法律”加入到该国的FSC标准中。
d.FSC正在修订受控木材标准(FSC-STD-40-005),更改相关的风险验证方案。预期在2013年年中完成。新版本还将说明FSC受控木材如何达到欧盟木材法规的要求。
5.现阶段围绕FSC认证产品如何应对欧盟木材法规?
如果您的企业销售的是自有林场产出的木材或木制品,那么您获得的FSC认证本身即可作为“尽职调查”的证明。您可能还需要向您的认证机构核对欧盟所要求的“适用的法律”是否与审核时参考的法律列表相一致。关于适用法律的说明请见《FSC认证产品和FSC受控木材的尽职调查体系》
如果您的公司在欧盟国家设有分支机构,并通过这些机构从中国向欧盟市场投放产品,那么这些机构将受欧盟木材法规的直接管辖。您需要核对欧盟木材法规的附录一,了解这些产品是否在法律要求的范围之内。对于范围之内的产品,公司需要追溯木材的原产国,了解材种名称。如有欧盟国家机关要求核查,公司即可出示认证、发票、木材原产国和材种名称资料作为“尽职调查”体系的证据,具体内容请见《FSC认证产品和FSC受控木材的尽职调查体系》。
如果您的公司加工和销售的木制品比较终销往欧盟,您需要协助您的下游客户查找木材的原产国,并确定材种名称。
[1]该欧盟公司需提交产品目录、产品描述、木材原料的采伐国家、采伐是否遵循该国法律、该木材进入加工贸易链条后的流转信息。
[2]利用所收集的信息,该公司须对这些信息的可信度和此产品涉及非法采伐的风险进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