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9月,张某对丁某陈列在某红木商行内的一套家具比较中意,并当场支付了订金5000元。2008年2月5日,丁某向张某出具收据一份,载明:“订做红木家具款48000元”。2008年2月8日,张某拟订了一份购买家具的合同,合同金额为71800元,其中违约责任中明确如非红木,则要以一赔十。”丁某在该合同中签了名。张某收到价值为53000元的家具后有所怀疑,于是委托国家家具质量检验监督中心进行检测,检测结果称家具材料为“铁木豆”树种。张某为此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家具款53000元,赔偿718000元。丁某在庭审中认为自己未仔细看合同,怀疑以一赔十是添加的内容。
图:铁木豆木材纹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由于红木有不同的品种,且红木家具不易为一般的消费者鉴别,丁某在明知自己的家具为铁木豆树种的情况下仍向张某出具红木家具的收据,并在合同上再次签名确认,而未予以明示,可见存在欺诈的故意。但鉴于在合同中所约定的以一赔十条款系原告张某拟定,非被告丁某的真实意思表示,故赔偿金额按已付购货款的一倍为宜。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