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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无证运输木材没收并按木材价值30%以下罚款

2016-09-04 20:55作者:中木商网3510
   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值30%以下的罚款。”昨日,云南省政府法制办发布了《云南省木材运输管理规定(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草案中对木材运输的违规行为作出了处罚规定,9月30日以前,对草案内容有意见的单位和个人可将意见反馈省政府法制办。

  云南是森林资源大省,但生态十分脆弱,而木材运输管理就是森林资源管理的主要环节和重要手段。草案规定,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木材运输的监督管理工作;商务、海关、交通、检验检疫等部门依照职责也要做好木材运输的管理工作。

  运输木材,应当持有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该证由省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林业主管部门统一样式印制,由起运地县级以上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乡镇林业站核发。木材运输证在核发的有效期限内只能使用一次,随货同行,所运木材应与证上记载的树种、材种、规格、数量一致。

  木材检查站负责对过往运载工具运输的木材进行检查。而各地若要设立木材检查站则应经省政府批准,可以采取固定检查和流动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检查。核发木材运输证,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决定核发或者不予核发;决定不予核发的,应书面告知理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应当凭证运输但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

  若是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予以处罚: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值30%以下的罚款;运输木材的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记载不符或者超过规定数量的,没收其不符或者超过部分的木材;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值10%至30%的罚款。没收的木材,可以依法变卖或者拍卖,所得款项全额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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